税款追征期的三种情况详解
一、税款追征期概述
税款追征期是指税务机关在发现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后,可以依法追征税款、滞纳金的期限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,税款追征期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:
二、税款追征期的三种情况
(一)因税务机关的责任,少缴税款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因税务机关的责任,致使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,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。这种情况下的追征期为三年,且不加收滞纳金。
(二)因计算错误等失误,少缴税款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因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,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、滞纳金;有特殊情况的,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。这里的“计算错误等失误”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。特殊情况是指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。
(三)偷税、抗税、骗税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,对偷税、抗税、骗税的,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,不受追征期限制。这意味着,一旦查实存在偷税、抗税、骗税行为,税务机关可以随时进行追缴。
三、相关问答
(一)问:税款追征期的起止时点如何确定?
答:追征期的起点依据税法规定为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。
(二)问: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的少缴税款如何处理?
答:对于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少缴税款,比如政策理解有误造成少缴税款的,税法并没有具体规定。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[2009]326号)的文件精神,按照“执法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”和“有利于行政相对人”的原则,少缴税款只要定性不了“偷税、抗税、骗税”的,均应当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关于“三年、五年追征期的规定”。
(三)问:税务机关在追征期内追征税款时,是否可以加收滞纳金?
答:因税务机关的责任,致使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,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。因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,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、滞纳金;有特殊情况的,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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